捍卫正义还得靠法官的良心!!

作者:王从圣2009-02-1913:36:04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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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正义,保护人权,法官靠的是良心



1.社会的正义最终落实在法官的良心


当学习到英美法律“法官自由心证原则”的时候,自己曾百思不得其解:怎么就能如此放任法官说什么是什么?这岂不乱套!我们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多完善!多少年后也仍认为“法官自由心证”明显错误,不值一驳。然而,当我们审视整个世界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司法公正的国家正是那些对法官保障更好,行使审判权更自由更少干涉的国家。原因何在?一个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在任何一个具体案件中,究竟什么是事实,哪些事实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适用哪一个法律,如何适用法律?归根结底都要法官来确定。法官根据什么来确定?根据他对法律的理解来判断,根据他的良心来确定。也就是说,最终都要归结为法官,归结为法官的良心!在这一点上,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没有区别的。比如,一个杀人案,现场发现一把刀,犯罪嫌疑人的足印。那么,究竟这些证据是否足够判定嫌疑人有罪?这些证据能够认定哪些事实?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如果认定有罪,判五年徒刑还是十年,无期徒刑还是死刑?所有这些都需要法官来确定,不可能指望法律将所有这些事情都规定得明明白白。法官靠什么?归根结底还是靠他的良心!



2.高薪制和终身任职是保证法官公正执法的制度保障。


如何保证法官们良心不坏,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呢?英美的经验是:给法官以充分的保障,让法官们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无所畏惧。最重要的保障有两项:高薪制和终身任职。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相同,1993年至1995年期间,首席大法官年薪高达171500美元。其他大法官的工资比首席大法官略低,是164100美元,高于内阁部长。


尽管大法官的工资优厚,但还远不能与他们享有的权力和社会威望相比。也就是说,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职位,即乌纱帽。由于法官终身任职,大法官往往工作到年高体弱、不能再胜任的情况下才提出退休。如著名的大法官霍尔姆斯就是在1932年年过90才提出退休的。据统计,有一半以上的大法官是死在任上的。工作到1971年的约翰·哈伦大法官几乎双目失明了仍在坚持工作。哈伦住院后还在病榻上继续办公,最后病重得甚至把文件签名都签在了床单上。直到被确诊为癌症后,此公才下定决心辞职。1974年底,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由于脑溢血而瘫痪,坐在轮椅上的他仍无辞职之意。后来,他开始弄错助理的名字,有时他把长官室错当成自己的办公室,在法庭上他常常不停地打瞌睡。尽管如此,在他自己提出辞呈之前,也没有人让他离职。[1]


有了优厚的工资待遇,又能保证终身任职,法官们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就无所畏惧,能够抵制来自外界的压力,甚至包括公众舆论也不能左右法官进行审判。从心理上说也就是他们的良心不受外界的干扰。



3.对法官滥用权力的控制措施。


我们很容易理解,仅仅是高薪和终身制并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如果一个道德品质败坏的人,又给予如此大的自由权,只能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谋取私利,破坏司法公正。因此,选择什么人做法官就是非常重要的。


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国会法律对低级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总统选择法官人选决不是任意和轻率的。当法官职位出缺时,总统的助手便在全国物色人选。司法部拟出供总统选择的候选人名单,联邦调查局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候选人名单通常交美国律师协会提出意见。总统提出人选后,参议院要对法官人选作出最后审查批准。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媒介也在进行着监督。法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很少受新闻媒体的打扰,但在选择法官,尤其最高法院法官的过程中却要接受新闻媒体的严格审查。有位叫托马斯的黑人大法官,1991年被老布什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他原来的一位女助手指控托马斯对她进行过性骚扰,这一桃色新闻闹得满城风雨,托马斯差点没能通过参议院批准这个坎。在就任大法官之前的过程,他们面临着家底和个人私生活被翻个底朝天的危险,但这一过程能保证选择到业务上和道德上更称职的法官。


虽然美国宪法和法律对于联邦法官的资格并没有规定,但逐渐形成的习惯是:正规法学院教育,拥有法学学士或法学博士学位已经成为担任联邦法官的先决条件。在联邦法官中,大多数都当过律师并具有司法经验,有的法官还具有丰富行政经验。这样,经过层层筛选,成为联邦法官,尤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通常都是那些成功人士,他们在先前的职业生涯中经过各种考验,在道德上和职业技能上都是出类拔萃的。


按照美国宪法,法官在任职期间,除非有不端之行为,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迫使他离职。何谓“不端之行为”,宪法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是指辜负了公众信任,反对国家、反对社会的重大罪行,如叛国罪等。在这种情况下国会可以对行为不端的法官提出弹劾。弹劾程序和对总统的弹劾程序相同。到目前为止,200余年来,联邦法官中只有10名法官受到弹劾,其中5人被判无罪,4人被判有罪,1人辞职。另外还有9人在即将遭弹劾之前辞职。赛谬尔·蔡斯是美国历史上唯一受到弹劾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于在参议院没有达到所需的2/3多数票,没有被定罪。但蔡斯法官被弹劾不是品质有问题,而是因为政治观点受到了质疑。在美国历史上,遭到弹劾的法官仅占全体法官极少的一部分。这固然由于弹劾程序本身复杂困难,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也表明法官们一般都具有出类拔萃的道德品质。他们既是美国法律的捍卫者,同时又是最好的执行者和遵守者。[2]在美国历次民意测验中,法官的可信度和受尊敬程度总是高踞榜首。[3]


美国的司法制度提供这样一个保证:只要法官公正地进行审判,哪怕是由于知识和认识的差别所作判决并不合理,也不能追究法官的责任;但如果法官徇私枉法,则面临着失去所有这些优厚待遇的危险。比较而言,贪赃枉法对法官而言是得不偿失的。


尤其从美国法官极少受到弹劾,以及美国人对法官的高度信任可以看出:美国法官能够公正审判,关键因素不是他们受到强大的外来监督,而是靠法官们的自律,也就是靠他们的良心。很多人在谈到美国宪法或三权分立的时候都说这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显然这一说法并不完全正确。美国法官制度就是他们对人性善的一面高度信任的典范。如果再联系到他们开国元勋华盛顿: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批道德高尚的领袖和政治家,我们就无法想象民主宪政制度还能实现。


在美国,保护人权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是“正当法律程序”、“平等法律保护”。这些原则非常抽象,如果不是依靠法官的良心和自治我们不能设想这些原则会有什么实际的作用,也不能想象这些原则会被滥用到什么地步。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就是靠这些高度抽象的原则捍卫着美国的人权和正义,甚至能够制止号称人民代表机关——“国会”通过的法律损害人权。令人叹为观止的九个老人!


俗话说:“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被美国巧妙地运用到了政治制度上。在最后关头要听听最高法院九个老人怎么说:言论自由该如何限制?举国一致要扼杀共产主义,还能不能宣传马克思的思想?总统的行政特权有多大?戈尔与布什选票太接近难分胜负,谁当总统?等等。


[1]王琳:《美国最高法院的故事》,载法趣网(www.7187.com)。

[2]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10-511页。

[3]王琳:《美国最高法院的故事》,载法趣网(www.7187.com)。

本文作者:王从圣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wangcongsheng.blogchina.com/668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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